券商注意!廉洁从业要求明确 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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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注意!廉洁从业要求明确 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2023-04-07 12:36:00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4月7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并于近日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
  据悉,修订稿从内控机制入手,对证券经营机构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内部管理提出更为具体、更切实际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薪酬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修订稿从执业行为入手,进一步明确了券商投行、两融、自营、经纪、投顾等细分业务板块的廉洁从业要求。
进一步明确各业务板块廉洁从业要求
  具体来看,在执业行为方面,修订稿对券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中的廉洁从业提出更为全面、细化的要求,切实防范利用提供证券服务的便利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中,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券商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财物,疏于履行中介机构职责,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融资类业务中,不得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不得弄虚作假。
  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中,不得不公平对待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不得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中,不得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修订稿还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券商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完善内控机制要求
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
  在内控机制方面,修订稿要求,券商应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结合组织形式发挥党建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修订稿鼓励券商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
  券商应制定规范委托、聘用第三方制度,明确资质条件、遴选流程,加强与第三方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第三方信息披露事项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规定。修订稿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薪酬管理体系,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薪酬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检查。
  此外,修订稿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管理要求,对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的方式、自律措施以及违反廉洁规定的报告义务、报送标准、报送渠道等提出更为明确、统一的要求。对于因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内部追责的,或者因涉嫌行贿、受贿等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向协会报送。按照现行执业声誉办法规定,因违反本细则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将被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还将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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